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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知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六)
编辑:gnrd    发布时间:2020-10-27 10:15    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人民代表大会

行使职权的原则

 

 
 
 

(一)依法行使职权是人大工作的

 

根本原则

 
 
 
 

(1)人大的职权是法定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人民的一切权力都统一地、集中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职能。

 

(2)人大的工作程序是法定的。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有一系列的基本规定,违反了法定的工作程序,就不能保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正常和富有成效的工作。

 

(3)人大的工作方式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进行选举或者通过议案、决议、决定,法律规定要求有必要的人数参加,要求有必经的程序,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

 

 

 
 

 

 
 
 

(二)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工作

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问题。

 

 

(2)人大工作特点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任何一名代表或者委员都不能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个人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召开会议、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工作方式,这一点不同于政府部门的首长负责制。

 

 

(3)人大只有集体行使职权,才能防止少数人说了算或者把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强加给国家权力机关,从而保证国家政权的性质,从根本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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