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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小知识】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二)
编辑:gnrd    发布时间:2020-12-14 10:42    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甘肃精神;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准则、行业规范、行为公约和其他文明行为准则。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个人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二)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三)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

(四)参加集会, 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恪尽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乘坐直梯先出后进、乘坐扶梯靠右侧站立;

(七)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八)不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

(九)不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十)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十一)不高空抛物,防止高空坠物;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五)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六)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七)遵守饲养畜禽的有关规定;

(八)文明祭扫,不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抛洒、焚烧祭奠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得强行占座;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危害公共安全;

(四)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恶意损坏、抛弃;

(五)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自觉礼让行人,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六)驾驶机动车应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七)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不得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

(二)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有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四)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邻里友善、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占用小区绿地、空地饲养家禽、种植蔬果花卉等;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安装空调和排烟设施,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不得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不得损害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园聚众滋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买、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

第十九条 公民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不得进入禁犬区域;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育、医疗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执业;

(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通信、物业、物流等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按照规定班次、线路行驶, 不得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不得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

(四)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强迫游客购物并私自安排旅游项目;不得对游客有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止或者减少渣土、扬尘、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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