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倡导鼓励
第二十四条 倡导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和普及活动,提升文明素养。
第二十五条 倡导尊老爱幼,尊师重教,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第二十六条 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八条 倡导鼓励个人依法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和器官。
第二十九条 倡导孝老爱亲、家庭和睦、勤俭持家,树立良好家风。
鼓励和提倡婚嫁文明,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反对铺张浪费。
鼓励和提倡节俭丧葬,自觉抵制大操大办。
第三十条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不铺张浪费,使用公筷公勺取餐,推行分餐制;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拥军优属、崇尚英烈等活动,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助学、助残、救孤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第三十三条 鼓励在求职招聘、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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