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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知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五)
来源:甘南人大    发布时间:2025-07-06 03: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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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组织与职权(二)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代表中选出,当选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监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下设若干机构。

1.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人大常设专门机构,受本级人大的领导,在人大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

2.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

3.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包括: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若干工作委员会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时也称之为人大常委会机关。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决定和任免“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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