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您好 
【人大知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七)
来源:甘南人大    发布时间:2025-07-06 03:06:57
字号:

 

 
人大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采取基数加按人口数增加代表名额的办法确定。

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举产生,除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城乡实行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投票选举一律采用不记名投票形式。

 

人大代表选举的方式

人大代表选举方式,采取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中,选区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得票过半数,始得当选。间接选举中,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我国现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普遍性原则,即享受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被排斥在选举之外的是极少数的。

 

(二)平等性原则,即公民在选举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一人一票,效力相同。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内选民直接选出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

 

(四)差额选举原则,即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名额数。

 

(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姓名,投票人对候选人按照规定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主要包括物质保障、程序保障、法纪保障三个方面。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