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对人大代表视察的内容作出规定。一般说,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视察内容不能脱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应当围绕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来进行。
各地根据代表视察工作实际,确定了以下内容: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情况;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本行政区域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等各方面工作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能发挥、队伍建设情况;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选民和人民群众要求视察或企事业单位邀请视察的情况等。
视察内容应按先大后小、先急后缓、先特殊后一般选择和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前组织的代表视察活动,要围绕大会议题确定内容,便于人大代表在会议上依法行使审议权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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