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足新起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要自觉主动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踔厉奋发,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行进到哪里,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在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地方智慧、提供更多地方样本。
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也是破解立法中各种难题和转变立法模式的重要举措,更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健全立法立项机制,加强立项主导,努力改变部门提什么人大就审什么的模式,由被动“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点菜上桌”。健全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加强法规起草主导,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参与起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加强法规草案起草环节的组织协调,从源头上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加强法规草案审议表决主导,科学正确决策,尤其是核心制度、关键条款,更要直面争议,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善于划杠杠,“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防止久拖不决。
立法“小快灵”书写新时代法治大文章。“小快灵”立法接地气,短小明快精准管用。切口小、挖掘深、措施实、承载起大民生。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聚焦“立什么”,突出问题导向;着眼“怎么立”,坚持效果导向。立法从“小快灵”走向“大纵深”,追求细化量化具体化、务实有效管用,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搞“鸿篇巨制”,避免“上下一般粗”、照抄照搬上位法,确保“小法办大事”“小规制承载大内容”,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把“筑起制度屏障、加固法治堤坝”落到实处。
推进协同立法赋能区域高质量发展。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我国立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深化区域合作、推动区域协调迈向更高质量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地方立法的改革创新。实践证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科学有效的制度供给,区域协同立法是行之有效的“关键一招”。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突出立法特色,打破“一亩三分地”思维,携手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由松散日益走向紧密,从相互征求意见、在法规中设条款或专章明确协同事项,逐步发展到协同起草、同步审议、同时实施相同文本的地方性法规。
进一步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优势在于设在基层群众身边,密切联系基层群众,及时征集基层群众对法律、法规草案等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形成的立法就会更加接地气、汇民意、聚民智,确保立法能够全面反映人民意愿。实践证明,基层立法联系点是确保国家的立法决策经过民主酝酿、通过民主决策产生的重要抓手,在国家以及地方立法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要完善意见的接收和反馈机制,对不同的意见、建议比较分析,真正在立法过程中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发挥法律专业人士力量,可以建立动态调整的咨询专家库,吸纳当地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立法调研和论证,可以考虑充分发挥退休专家学者的工作热情和专业特长。增强立法调研工作实效,要通过“走乡串户”,把基层群众的呼声全面、完整地反映出来。创新工作机制,结合不同群体特点创新意见征集形式,线上线下与基层群众互动,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及时公布意见被采纳情况,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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